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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婚

在韩国境内进行结婚登记时

结婚当事人中的外国人应持根据其本国法律证明其具备结婚能力等结婚条件的书面证明(外国人所属国国内办事处、驻外使领馆等相关机构发放)进行结婚登记,接受申请的市(区)、邑、面负责人应作如下处理:若男方为韩国人时,由于方并不是通过结婚登记取得大韩民国国籍,只在男方身份兰填写其婚姻状况和事由{若男方希望分户时将其从原有户籍除去另立一户},日后希望取得韩国籍时将女方入户男方户籍;若女方为韩国人,则将女方从原有户籍除去并新立一户,日后若女方取得外国国籍则丧失韩国国籍,并依据其国籍丧失申报除去女方户籍。

在韩国境外办理结婚登记时

应将证明其在境外地区进行结婚登记的书面证明(相应国家有关机构颁发的结婚证书)的副本提交给管辖相应地区的大韩民国驻外使领馆负责人(驻外大使、公使、领事等),若结婚登记地区不属于大韩民国驻外使领馆的管辖时,应将结婚证明副本发送到韩国原籍市(区)、邑、面负责人,该负责人应作如下处理:若男方为韩国人时,由于方并不是通过结婚登记取得大韩民国国籍,只在男方身份兰填写其婚姻状况和事由{若男方希望分户时将其从原有户籍除去另立一户},日后希望取得韩国籍时将女方入户男方户籍;若女方为韩国人,则将女方从原有户籍除去并新立一户,日后若女方取得外国国籍则丧失韩国国籍,并依据其国籍丧失申报除去女方户籍。
登记申请人
办理结婚登记的申请人应为结婚双方当事人。
申请地点
应在男方或女方所在的原籍或地址所在地或现住址所在地市(区)、邑、面事务所。韩国人在境外办理结婚登记时,可向驻外大使、公使、领事申请办理。
附加材料
需要结婚同意材料时应附加证明同意结婚的书面材料。若需亲族同意时需要附加亲族会的决议录,对于其他需要同意的情况,同意人记下其同意理由并在登记表的“其它事项”一栏填写同意人的姓名和出生日期并盖章以确认。

若在地址所在地或现住址所在地登记时,需要附加男方和女方户口簿副本各一件,若在结婚当事人一方原籍所在地登记时,需要附加另一方的户口簿副本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