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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之间出生子女的出生申报

韩国男性和外国女性之间出生者

若为婚生子女,则由父亲本人或其他有义务进行出生申报的人申报出生并入户父方户籍。

若为非婚生子女
① 父亲申报时可入户父方② 母亲申报时,因无法确认其父是否为韩国人,因而作为外国人申报案处理 (不入户而只将出生申报材料保存在特殊申报资料册中),等取得父方承认后方能入户父方户籍。

韩国女性和外国男性之间出生者
- 若为婚生子女,则出生同时取得大韩民国国籍,母亲或其他有义务进行出生申报的人申报出生(可随父姓或母姓,并标示父亲)并入户母方户籍。
- 若为非婚生子女,也在出生同时取得大韩民国国籍,母亲或其他有义务进行出生申报的人申报出生(随母姓,不标示父亲)并入户母方户籍,若无法入户母方户籍,则另立一户。若有父方确认和承认,根据其申报内容记入承认理由,若取得父方国籍则同时丧失大韩民国国籍。
申报地点
出生申报应在出生子女的籍贯地或申报人的地址所在地或现住址所在的市(区)、邑、面事务所进行申报,也可以在出生子女的出生地所在的市区、邑、面事务所进行申报。

向市申报时,申报地点同出生子女希望进行居民登记的地区相同时,可以到负责该出生子女居民登记的洞事务所申报出生。

附加材料

出生申报表应附加医生、助产师及其他参与分娩过程的人编写的出生证明。若出生子女不在医院等医疗机构出生且在出生时无人在场时,由知道其出生时市的人编写出生证明并附加于出生申报表。

医生或助产师编写的出生证明应采用医疗法施行规则规定的样式或保健福祉部指定的样式。若由参与分娩过程的人或只知出生事实的人而非医生或助产师编写出生证明时应依照另附第2号样式编写,此时应在附加证明人印鉴证明和居民登记证副件各一份